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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赔偿62万贵州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可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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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省卫生健康委召开贵州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项目启动会议。今后,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将由“财*补偿”转为“保险补偿”。凡在我省接种过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如果发生异常反应,经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均可按照基础保险的保障水平获得相应的保险补偿,最高补偿年限可达25年,最高赔偿额度可达62万元。

据介绍,第一类疫苗是由*府免费为儿童接种的疫苗,包括:卡介苗、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白破二联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肝疫苗、甲肝减*活疫苗、脊灰灭活和减*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乙脑减*活疫苗,共12种。

通过商业保险,我省将为贵州万预防接种儿童,提供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三个年度的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服务。

若接种儿童发生疑似接种异常反应,家属可向接种单位反映,上报卫生健康部门。相关部门将组成调查诊断专家组,并作出调查诊断结论,以此作为保险补偿依据。

据了解,年12月,我省完成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服务的招标采购;年6月,省卫生健康委印发《贵州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完善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通过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服务的招标采购,我省积极探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商业保险机制。

《贵州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保险期限对象、补偿依据标准都有哪些?小编为你梳理——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正式受理补偿。

二、保险对象

在贵州省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为保险补偿病例:

(一)接种时间在保险期限内或者各保险承保年度分别向前追溯6年。

(二)具有在保险期限内或者追溯期内生效的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或者人民法院最终审判结论,且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以及本方案承诺补偿的相关病例。

(三)尚未按照《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获得过一次性补偿。

三、补偿依据

(一)依据内容

1.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避免对同一病例进行重复诊断);

2.设区的市级、省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3.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判结论。

(二)判断标准

当鉴定结论与调查诊断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鉴定结论为准;当市级鉴定结论与省级鉴定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省级鉴定结论为准;当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判结论与鉴定结论或者调查诊断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判结论为准。

四、补偿标准

符合本方案保险对象条件的病例,由保险公司根据本方案补偿标准(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予以补偿。

(一)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执行《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黔卫计﹝﹞72号)标准。损害程度分级和补偿年限判定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作出。

1.死亡病例: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3周岁及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6年;3周岁以上死亡的,补偿12年。

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6(或12)。

2.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病例: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损害程度分级判定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损害程度对应补偿系数为1-0.1,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5年。

(1)一级乙等,补偿系数为1.0;

(2)二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9;

(3)二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8;

(4)二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7;

(5)二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6;

(6)三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5;

(7)三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4;

(8)三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3;

(9)三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2;

(10)三级戊等,补偿系数为0.1。

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补偿年限×补偿系数。

(二)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病例,补偿相应异常反应病例补偿金额的60%。

1.死亡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6(或12)×0.6。

2.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补偿年限×补偿系数×0.6。

(三)损害程度分级为四级的异常反应病例,保险补偿与治疗相关的医疗、交通、误工费用,每个病例补偿上限5万元。

1.医疗费: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制度或通过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或者未参加医疗保险受种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2.交通费:受种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就医期间,往返医疗单位的交通费,包括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须使用的交通工具费用(火车软卧、机票不属报销范围)。报销的交通费应与病历记载的就医时间和次数相符。住院患者为每次住院首次和出院末次的交通费。

3.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限1人)的误工费,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和实际误工天数计算,误工天数最长时限为1年。

误工费=上一年度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天数。

(四)偶合症死亡的病例,一次性补偿5-10万元。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5万元,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补偿不超过10万元。

(五)人民法院最终审判结论为需要补偿的病例,按照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给予补偿。

(六)受种者在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死亡的,尸检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七)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五、免补偿条款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免补偿: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五)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六)受种者发生不明原因死亡,受种方拒绝尸检。

来源:*前方

编辑:谢彦妮

审核:喻德江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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