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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与传染病防治法间的千丝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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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

新冠肺炎疫情竟然已经持续第三个年头了,目前仍在世界范围内继续流行,奥密克戎*株成为主要流行株。现在疫情又在上海范围内爆发,依法战“疫”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医疗机构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配合隔离治疗、妨害疫情防控,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如何规定的。

Q1

新冠肺炎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哪一类传染病?

属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共分三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两种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包括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在内的25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包括含麻风病等在内的10类传染病。三类传染病综合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自甲类至丙类递减。

年1月20日,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之所以将新冠肺炎未规定为甲类传染病,系因其并未达到鼠疫、霍乱两种疾病的高致死率,但因新冠肺炎具备人际传播、无特效药、危害较大等特征,故应按照甲类防控措施,保证其在可控范围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年第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公告》:

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Q2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Q3

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如何处理?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Q4

对传染病的信息披露是如何规定的?地方*府又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传染病疫情披露报告制度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在平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报告对象为本行*区域;二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负责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在得到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授权后才有权向社会公布本行*区域的疫情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定期公布本行*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Q5

如遇员工隔离,那么隔离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隔离治疗解除后,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凭医嘱休病假,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若劳动者是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可根据单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如果单位未制定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Q6

疫情防治时期,公民的隐私权如何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Q7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应该怎么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社区成为了疫情防控的坚实堡垒,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现在采取的各项措施,既是《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也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为了保护自己与家人,请每位公民服从防疫大局,尊重防疫工作人员,齐心协力,群策群力,众志成城,早日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原标题:《“新冠肺炎”与《传染病防治法》间的千丝万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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