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间医院好 https://m.39.net/disease/a_g6tw9ct.html#深度好文计划#
源自真实案件,资料来源:
广州日报《小学生放学回家昏厥猝死家长诉学校索赔20万》
声明:作者原创文章,无授权搬运抄袭行为一律追究到底!
孩子在出生之后,来到这个世界看到的第一个人便是父母,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个老师,自然而然的变成为了他的监护人,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为人父母者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对自己的孩子给予关爱和照顾。
小丽是广东某小学的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在学校表现良好,平时作息规律身体健康,每天往返于上下学的路上,活脱脱就像一只快乐的精灵。
但在年6月6日,小丽在学校上课时反常地出现了持续高烧的情况,但并未引起重视。在放学后,小丽和往常一样背着书包回家,走进家门后没多久,小丽的身上便出现了神志不清以及精神恍惚等异常现象,父母担心之下紧急将女儿送医救治,不幸的是,经过医生全力抢救之后,7月2日,因病情严重,小丽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小丽的去世让她的父母很难接受,而在丧女之痛下,小丽的父母也在怀疑,一向健康的女儿为何会在放学回家后会突然猝死。为了给女儿讨回一个公道,他们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但调查得出的结果却让他们始料未及。
经过鉴定,小丽的死亡原因为流行性乙型脑炎,看到这样的结果,小丽的父亲李某这才想起他们只给女儿接种了一次乙脑病毒疫苗,而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他们需要带女儿接种三次乙脑病毒疫苗。而且在6月3日,小丽便已经出现了头疼脑热的情况,但他们只当做是普通的感冒发热,带女儿到私人诊所进行了简单地处理。
同时他也注意到,小丽在学校上学期间,在已经出现了持续高烧的情况下,学校方面没有对此予以重视,也没有安排女儿接受检查或送医治疗,延误了女儿的救治时机,需要对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事情发生后,学校也觉得很委屈,在和李某协商的过程中一直没有达成和解的协议,最终,李某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方向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20万元。那么在这起案例当中,小丽的父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学校方面有没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不能有效的对自己身体上出现的问题进行表达和处理,那么这时,小丽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的管理者便应当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学校的老师在发现学生的异常后,也应当对学生进行适当的照顾,及时将其送医进行检查或治疗。
在这起事件中,小丽在上学期间反常地出现持续高烧不退的情况,并且学校方面有所发现,但在了解到小丽此前因感冒发热为由,被父母带去私人诊所简单诊治,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将其送医接受治疗,那么学校方面对这一损害结果的产生便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为此承担部分侵权赔偿的责任。
但更值得注意的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成长期间,父母需要承担:保护孩子身体健康的责任;照顾孩子生活,保证其健康成长的责任;保护和管理孩子私人财产安全的责任;对孩子进行管理教育,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的责任;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以及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义务。
在此次事件当中,小丽的父母未能尽到监护人应当尽到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照顾的义务,在抚养孩子期间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没有带孩子到正规医疗机构完成三次乙脑病毒疫苗接种的要求,导致小丽感染流行性乙型脑炎,那么他们便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在6月3日时,小丽便已经出现了反常的头疼、发热的情况,李医院进行检查,只是当作普通感冒发热,在私家诊所作简单治疗处理,直到6月6日,小丽在放学回家后出医院进行治疗。李某夫妇的过错行为贻误了小丽治疗的最佳时机,对此损害结果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丽犯病的原因属于其未能按照要求及时接种疫苗导致,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且在发病后,没有及时引起重视,延误了救治的时机,导致小丽的病情被拖延到严重的情况,使其在放学回家后昏厥猝死,那么李某夫妇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而学校方面,在经营管理期间,在发现学生出现异常情况后,没有及时送医救治,也对小丽死亡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审理后,法院认定李某夫妇承担其中90%的主要责任,而学校方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自从一个家庭有了孩子之后,孩子便成为了父母的“掌中宝”、“心头肉”,但我们在享受孩子带来的欢乐的同时,也要进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为孩子保驾护航,让他拥有一个幸福快乐的童年。
(《以案普法:小学生放学回家昏厥猝死,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